银行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改进的点评

2008年08月20日 00:00
日期: 2008-08-20
事件描述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事件分析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中的小额担保贷款是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就业而发放的财政贴息贷款。此类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于2002年开始实施,基本上为更好的展开贴息贷款业务、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劳动者就业,每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与相关部门会就此类贷款管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一方面是进行例行的管理,另一方面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008]5号)精神而提出了一些新政策。  新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其次,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第三,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新政策的借款人范围扩大使得受益人群扩大,有助于更广泛的创造就业机会;额度提高使得借款人的贷款需求能够得到更为充分的满足。截至目前为止,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全部是微利项目,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因此贷款利率上浮不会增加借款人的负担。  而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以获得更多贴息收入,使业务的收益能够与风险相匹配,促进其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从2002年起,截至2008年5月末,全国金融机构已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75亿元,贷款余额78.9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累计安排贴息资金19.37亿元,对扩大就业起到了一定作用。由于小额担保贷款适用范围局限于失业、就业困难等人群,该贷款金额占金融机构的总贷款金额的比例极小,因此新政策出台对银行业的影响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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