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就发布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通知答记者问

2008年08月22日 00:00
日期: 2008-08-22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发布 《》 答记者问 问:这次发布的《通知》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作了哪些新调整? 答: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就业的指示精神,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经国务院同意,这次三部委发布的《通知》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重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了突破创新: 一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今后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三是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自2008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是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地财政部门当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小额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地方财政部门小额担保基金的奖补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经费补助。 五是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且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提高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同时,鼓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利用小额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这五个方面的政策突破创新,是在认真总结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六年多来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保持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创业和促进扩大就业。 问: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以按规定上浮3个百分点,这会不会加重借款人的负担?这样做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经国务院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以按规定上浮3个百分点,但《通知》同时强调,对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自2002年开始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来,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全部都是用于微利项目的,微利项目的范围目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确定。因此,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上浮3个百分点对借款人没有增加任何财务负担。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之所以要上浮,核心目的是为了使经办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用贷款利息覆盖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内在激励,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扶持完全依靠财政救济不行,通过财政提供贴息和担保支持,撬动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帮扶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政策选择。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既要履行社会责任,也要按市场化原则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从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办六年多来的政策实践看,同金融机构一般个贷业务相比,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不仅经营成本高,而且贷款不良率也比较高。因此,在不增加借款人财务负担的情况下,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适当上浮,有利于充分调动经办金融机构办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内在积极性,支持和帮助更多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问:小额担保贷款新政策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今后具体是哪些人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这次汶川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有没有特殊考虑?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中央财政提供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包括六类人群:一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二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三是城镇复转军人;四是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人员;五是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六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有效证明的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此外,凡符合各级地方政府的规定条件、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也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通知》发布以后,包括上述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在内,凡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都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这里所说的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认定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国家明确的“5.12”汶川特大地震极重灾区、重灾区和灾区共237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只要在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或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都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地震灾区因灾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吸纳灾民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贷款时,参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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