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利项目认定是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前提

2008年08月25日 00:00
日期: 2008-08-25
央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文表示,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并且允许贷款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增强金融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内在激励。   从金融机构贷款困难,民间高息借贷空前活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将民间高利息借贷作为主渠道。在这一背景下,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等,这对发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推动创业和促进就业,无疑是场“及时雨”。金融机构有利好政策激励,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即将会迎来一个明媚的春天。  从6年多来的政策实践来看,金融机构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由于经营成本高,贷款不良率也高,加大了自身风险,实施缺乏积极性,有的金融机构通过制定苛刻条件,众多急需贷款的小企业无缘享受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在许多地方实际上成了只供观赏的“花瓶”。现在三部委作出新的规定,这有利于充分调动经办金融机构办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内在积极性,金融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动力将会由此增强。  按照贷款新政策的规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之后,并不会增加借款人的负担。原因是,自2002年开始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来,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全都是用于微利项目。由于对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这次允许金融机构上浮3个百分点的利率,同样不会让借款人来承担。有这么好的人性化的规定,借款人照理说都会感到舒心开怀。  但是,这一利好政策设置了一个重要前提,即借款所投放的项目,必须是金融机构认可的微利项目,借款人过不了微利项目认定这道准入门槛,即使面对触手可及的小额担保贷款,也是只能“望洋兴叹”。  因此,对是不是微利项目的认定,便成为一个关键,认定微利项目与否,也为处于垄断地位的金融机构增加了一项权力。目前还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运动员同时又是裁判员的现象,无疑会给一些“走捷径”者提供可乘之机。相关金融机构如果不能正确利用手中的权力,将会催生出新的腐败。  贷款新政策用得好才能形成生产力。要想将小额担保贷款新规用好,真正能够推动创业和带动就业,有必要成立包括第三方在内的微利项目认定机制。工商企业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都应该派员参与其中决策,既不让处于垄断地位的相关金融机构单方说了算,也不能向借款人一律敞开小额担保贷款大门。微利项目的认定准确无误,实事求是,贷出的资金才能充分发挥出威力,惟有这样,贷款人、借款人和财政部门三方才能够都成为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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