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员暗中做“手脚” 担保书“一万”变“十万”

2008年09月01日 00:00
日期: 2008-09-01
日前,嵊州市人民法院撤销两年前的一个错判,依法驳回嵊州市农村合作银行崇仁支行的诉讼请求,还了市民陈学芳一个公道。 这是一起发生在嵊州的罕见的信贷担保官司:该市农村合作银行崇仁支行原信贷经办人员金某在借条上动手脚,私自改字,使“1万元”变成“10万元”。申诉人历时三年申诉成功,终于用法律讨回了说法。昨日,陈学芳的丈夫杨宗尧向记者表示,为了打这场官司他卖掉了自己居住的商品房,也曾在路上险些被汽车撞死,但夫妇俩都没有退缩,今后他们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 担保书“一万”变“十万” 2006年10月11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市农村合作银行崇仁支行起诉马伟东、陈学芳、陈学军一案,要求被告马伟东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85,6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法院在庭审中,根据当时原告方提供的一份“壹拾万元”保证借款合同,判决担保人陈学芳、陈学军兄妹一同承担上述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下达后,陈学芳心里不服,提起上诉,但因没有及时缴款,超过时限,上诉被驳回。 据陈学芳回忆,她只为哥哥陈学军写过一张金额为1万元的空白担保书,自己跟借款人马伟东根本不相识。后来担保总额却离奇地变成了10万元,这让她感觉“就像做梦一样”,分明是有人做了“手脚”。 卖掉新房讨说法 一审判决生效后,陈学芳和丈夫杨宗尧卖掉了自己新买的商品房,用作申诉的费用。杨宗尧表示与其不明不白吃官司,不如申诉还自己清白,他坚信一定能够申诉成功。 此后,陈学芳夫妇开始搜集证据。陈学芳设法拿到了自己为哥哥陈学军写的那张保证借款合同的复印件。奇怪的是,原先借款人陈学军的名字却成了素不相识的马伟东,借款原本为1万元,但“壹”与“万”字间插入了一个“拾”字,成了“壹拾万元”,同时还获悉,法庭就是采信了这份证据。 屋漏偏遇连夜雨,就在杨宗尧手握证据前往检察机关申诉的途中,发生了意外车祸。陈学芳回忆说,当时一家住在租房里,丈夫腿被撞伤,全家人生活没了来源,但他们仍没有放弃希望。 几个月后,杨宗尧腿伤好了之后,再次前往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并得到了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 2007年10月19日,经过调查,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2006年10月11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遂依法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三年后终获公正判决 2008年7月10日,该案转由嵊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陈学芳对10万元贷款作担保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思。同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了依职权所作的笔录。 在笔录中,崇仁支行原经办人员金某承认,陈学芳、陈学军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字时借款金额本为“壹万元”,后是他在“壹”与“万”间添加了一个“拾”字,导致担保总额变成了“壹拾万元”。检察院结合原审证据判断,可以认定陈学芳、陈学军对该10万元贷款所作的保证确系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重新审理认为,从保证借款合同文本中,可以看出“壹”、“万”、“元”三字的字间距离基本相当;“拾”与“壹”、“万”二字的字间距离相对过窄。结合金某原审期间主动愿意赔偿部分损失的表态和事后其在嵊州市公安局、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陈述,应当认定合同中的“拾”字是由金某在事后嵌入的事实。对于超出1万元部分的保证责任对保证人无约束力。于是法院纠正原判错误,改判陈学芳、陈学军不必承担该其余贷款的保证责任。同时驳回嵊州农村合作银行崇仁支行的诉讼请求,负担原审案件的受理费。 官司赢了,陈学芳终于讨回了说法,但他们夫妇俩还是不轻松。他们说,这次审理认定原崇仁支行的贷款经办人金某有伪造合同的行为,如果不是这位信贷员从中“作祟”,他们家何以要吃这么漫长的官司。 记者昨天从嵊州农村合作银行一位主管贷款的副行长处了解到,此案宣判后,原崇仁支行的贷款经办人金某受到了待岗并追缴相应钱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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