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上调
日期:
2008-09-11
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川市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通知,对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等政策进行放宽。这是继8月份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后,首次在短时间内及时调整政策,以此推创业促就业。 个人贷款利率上浮3% 《通知》调整最主要的政策是,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贷款额度提高、贷款范围扩大。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凡在通知发布之前已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又新增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至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小企业贷款额度提高至200万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扩大就业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提高小企业就业辐射拉动作用,3部门对此类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也予以放宽。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百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通知》规定,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截至目前,我区已在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机构12家,担保基金总额达到5512万元,其中:市县财政注入3067万元,自治区财政配套2445万元;全区累计为符合条件的1万多名失业人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亿多元,带动3.2万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