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互联网金融不能没有“边界”思维

2014年01月29日 15:28
日期: 2014-01-29

金融的本质是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不论以什么样的方式出现,不论以什么样的状态存在,不论以什么样的速度成长,都不能改变这一本质。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某类优势和特别潜能,是有限度、有条件的。

毋庸置疑,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既是一种趋势,又是一个过程。在这一不可阻挡的趋势中,过程的推进则一定是有条件、有选择、有秩序和有规则的。一言以蔽之,要受风险控制能力的约束。互联网金融的新业态,在不同时期、不同基础、不同发展阶段客观上具有不同的行为边界和特定的行为对象,互联网金融这种“变中有静、方中有圆、进中有止”的状态和要求,既是其内在属性的体现,又是其风险管控的行为准则。

据相关部门统计,到2013年末,已有约64家P2P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倒闭或跑路现象。而且高达1000亿元(2012年仅为约200亿)以上的存量规模,未来可能形成到期兑付困难甚至不能兑付的数额尚无法确定。P2P出现的隐痛,本质上是由于无视这一业务的风险边界、盲目冒进式发展造成的。其演化的基本逻辑顺序是:借助互联网手段,在电子商务超速发展中,产生了 “即期付款+延期清算”的新需求,于是支付宝应运而生;在基于消费事实存在的前提下,作为支付宝功能配套的另一种需求又催生了P2P:一部分客户愿为另一部分客户以代为支付方式获取资金预期收益,这部分人的身份,此时已悄然完成了从“支付中介”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角色转换。需要说明的是,角色转换并没有偏离消费存在的事实,P2P体现的仍然是支付宝功能的延伸。换言之,从现实的风险控制能力出发,这种客观存在的“消费事实”就构成了P2P业务的边界。反思去年以来P2P的发展动力和主体,恰恰是以跨越这一边界为条件、前提和基础的。形式上似仍穿着支付宝的“马夹”,实际上已演化成了互联网上纯粹的投资和融资行为。这一超越边界的行为,既不被市场监管制度所允许,又与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相背离。

需要高度警惕的是,互联网金融业态中这种跨越边界的现象,目前正在向“余额宝类”业务领域蔓延。

余额宝开互联网企业与基金公司合作的先河并取得了阶段性成功。这种成功中并不确定性地存在和包括了“货币基金收益率高于8%以上”的逻辑和事实。用约定年8%以上的收益率争取客户,并不难,而以货币基金的潜质要完成这件事,则十分艰难。这是因为,货币基金只是一种流动性管理工具,其自身并不具有取得高收益的能量和基础;货币基金属被动性管理基金,从基金公司层面上讲,相对在人、财、物的投入上不及主动性管理基金,按照投入与产出匹配的原则,客观上也只具有保持相当于一年期限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水准与力量;以互联网背景下形成的货币基金类客户增长速度惊人(目前余额宝客户量已达4900万户,基金规模已达2500亿),而这种被动性投资客户与主动性投资客户的心理状态、投资习惯、风险偏好等,是有较大差异的,要实现转换,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更关键的是,用贴钱方式(包括互联网公司和基金公司)硬撑基金收益率,以及用人为支付溢价,比如以T+0垫资争取T+1客户的方式等,只能是饮鸩止渴。

金融的本源是客户或者说客户体验。互联网以其开放的基本属性,为发现、连接、合作和增值客户提供了全新的思维、形态、方式和空间。而且相比较于任何一种传统模式,还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范围广、触角灵敏、信息对称性好等特质。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可以从全过程、全环节和全流程上,给客户带来全新的体验,这种体验在相当领域还具有颠覆性。但是,金融业内敛的属性,又决定了这一融合过程注定要保持和具有对于风险控制的基本敬畏,不可随意跨越因为这一业态的规律性、规定性所客观存在的风险管控“边界”。跨越边界的某些经营,可能会跑得很快,但注定不会跑得很远。

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多样性和成长性,又决定了其行为边界的差异性和动态性。它与互联网同金融的结合方式、新业态的成熟程度、支撑其发展的主要条件和市场环境等密切相关。重要的是,它随参与者风险管控能力和市场监管标准的变化而变化。今天不能做的事,明天也许能做;明天可以做的事,一定是今天的条件所不具有的。比如,“余额宝类”以高收益率营销客户的行为,当未来全社会平均利润率达到二位数以上的时候,收益率年8%当然就不再是“边界”。而当下,则是一种越界行为,是一种噱头。再比如,我国的P2P市场不可以像国外P2P市场那样,进行离开消费的投融资活动,因为目前的监管手段和风险控制措施还不能相适应。值得欣慰的是,在近日的“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高层论坛”上,与会各方已从约束市场主体对象和加强跨业监管上,开始积极思考和行动了。

金融的本质是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不论以什么样的方式出现,不论以什么样的状态存在,不论以什么样的速度成长,都不能改变这一本质。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某类优势和特别潜能,能实现传统金融业需要大量投入和持续积累才能完成的风险管理。但这种优势和潜能是有限度、有条件的。任何风险工具的改善,都不能改变风险存在的事实。如果试图跨越这一限度与边界,无视应有的内在规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很可能陷入“以喧哗热闹开始、以无疾而终结束”的混沌生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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