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融资担保新规定将担保放大率最高值提高到15倍
日期:
2014-02-26
记者从25日召开的安徽省融资担保工作会议获悉,与2010年出台的安徽省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相比,新的安徽省融资担保管理办法对融资担保放大率的最高限制从10倍上升为15倍。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近两年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其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2010年的《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则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安徽省金融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新规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体现了“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放大倍数,二是投资比例。对近两年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比例适当放宽为最高不超过15倍,其他投资占其净资产的比例则适当放宽至不得超过35%,其目的是让合规经营、专注于融资担保主业的公司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新规定将于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