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思考
日前,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时限、强化监管措施、严守风险底线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如何有序推进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是当前工商部门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真实面目要看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中介机构,经营的是担保承诺业务,而不是一般商品或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业务。近年来,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而是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剖析其原因,一方面,经营者通过虚假宣传蒙骗群众,利用高息回报诱惑群众,甚至逾越法律底线违法违规经营;另一方面,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一味追求高息回报、心存侥幸。客观上讲,法律法规只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机构进行了明确,而没有明确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机构,致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
清理规范要彻底。八部门通知要求,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的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为此,工商部门要把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底数摸清楚,分门别类,区分对待,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正常经营的要予以规范;要针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现状,把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结合起来,适时掌握其真实的经营情况。
监管措施要到位。要坚持“条块结合、各负其责,上管线、下管片”工作原则,积极推行“辖区监管、常态监管、责任监管”工作模式;要严格属地管理,明确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范围,尤其要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一线”和“前沿”监管作用,确保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要建立健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定期通报制度,在互通情况、共享信息、交流情况的基础上,及时查漏补缺、纠偏正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