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首宗抵押物为动产的 实现担保物权案被受理
日期:
2014-03-14
以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无疑是2013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相比只能通过诉讼确定主债权然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旧况,权利人可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新规定,对切实保护担保物权人合法权益,节约诉讼资源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首宗抵押物为动产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东莞市莞城典当行诉称,2011年7月24日,其与周某签订一份《机动车辆质押典当合同书》,双方约定,周某以一台车辆办理典当质押,典当金额人民币19万元,典当期限为2011年7月24日至2011年8月23日。周某当日领取了典金和《当票》,并且将车辆实际交付给申请人保管。东莞市莞城典当行与周某于两天后到东莞市车管所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期限届满后,周某未续当或者赎当。期间周某未支付典当金额及部分利息。
因东莞市莞城典当行对周某名下车辆享有质押权,故向法院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请求拍卖该车辆,并对该车辆的拍卖款进行优先足额受偿。
目前,该案已正式立案并移送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