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为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快建立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预警机制,省金融办日前制定《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对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五级分类监管。
《暂行办法》所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山东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据了解,我省现有该类融资性担保机构490家。
《暂行办法》规定,省金融办会同各市监管部门依据公司治理指标、合规经营指标、业务开展指标、风险防范指标等四类监测指标和现场监管及非现场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分类。按照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由高到低评为A、B、C、D、E五类。
监管部门依据分类评级结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对A类机构,监管部门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并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对B类机构,监管部门应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整改,在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存在风险的领域;根据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对C类机构,监管部门应加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每半年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并保证一定的现场检查次数;必要时可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对D类机构,监管部门每季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了解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受理变更申请、要求公司进行重组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对E类机构,监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责令暂停业务、通报辖内金融机构、劝导退出融资性担保行业、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强制退出措施,向社会发布公告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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