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监管亟需常态化

2014年03月31日 16:30
日期: 2014-03-31

不可否认,这是一个投资理财的时代。

在银行系的各种“宝”与互联网的各种“宝”,为了老百姓的投资理财抢得“面红耳赤”的时候,很多投资担保公司也加入了进来,试图分得一杯羹,而且后者给出的回报承诺更诱人,动辄就说“年收益高达18%……”

如今,走在太原的街头,可以说只要是够热闹的街道,就会有一家投资担保公司。记者在太原市选定了一个南至迎泽大街北到北大街,东至建设路西到桃园路长方形的区域,进行了大概的走访统计,发现竟然有30多家这样的公司。据了解,目前太原市以“担保”、“投资担保”等命名的公司不少于1000家。

而放眼全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投资担保”类公司多达4000多家,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仅有225家,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近700家,其他各类投资公司3000多家。

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金融办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

这也从门槛的角度解释了“投资担保”类公司之所以“泛滥”的原因。但是,这些公司在业务范围上是有很大区别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主要是与银行合作,有银行授信额度、替借款人担保;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做一些类似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可是,这类“投资担保”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公司都推出了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在吸引众多市民关注的同时,也让人们产生了困惑和疑虑:收益竟然超过银行等理财的数倍,真会有这样的好事吗?这些公司开展的这些业务合法吗?有保障吗?

为打消顾客对资金安全的疑虑,投资担保公司通常都会在宣传单上以及向顾客介绍时,强调其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民间融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因此,投资担保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一般年利率都控制在20%以下,正好没有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可以说,这些投资担保公司把其所谓产品的“诱惑”做到了极致。

另外,这些公司通常还会承诺,万一借款人到期无法还款,担保公司会代为偿还投资人本金及红利。

其实,对于担保公司而言,不管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还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国家都明令禁止其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及监管部门要求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可现实情况却是,高收益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的是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很明显,如今投资担保这个行业的“味道”有点变了。

也正是在此背景下,去年年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这个通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

随后,太原市金融办也下发《关于暂停对投资担保类公司审批的函》,要求工商部门暂停对非融资性担保、投资担保、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财富管理和投资等公司的审批。

面对行业乱象,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固然是一件好事,也必定会起到一定的效果。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样的措施从本质看是一种运动式的清理、是一场疾风骤雨的整顿,不能说没有效果,但谁能保证效果长久呢?换句话说,如果政府部门对这些投资担保类公司的日常监管跟不上,不能实现监管常态化和日常化,那么等风头一过,仍然会一切如初。

为什么这么说?道理很简单,记得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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