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清理整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2014年04月10日 16:34
日期: 2014-04-10

    近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与12个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在今年8月底以前将对全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以防范各类风险发生。

    据自治区金融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期,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激增,业务混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为加强对全区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综治办、自治区金融办、兵团金融办、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等12个部门组成的自治区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自治区联席会议”),自治区联席会议负责对全疆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本次集中清理规范范围为在自治区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重点是对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自治区金融办特别提醒: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广大群众应做到理性投资,不要轻信高利回报,防范资金风险。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拒绝参与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利放贷等行为,树立合理投资理念。一旦发现社会上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举报,防止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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