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出台专项债发行管理办法 控制化解地方债风险

2015年04月13日 15:15
日期: 2015-04-13

    在3月25日公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之后,4月7日,财政部公布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定义、资金用途、偿债来源、承销发行、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中债资信认为,《办法》是对新预算法、43号文等政策文件的延续和对接,体现了国家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通过不断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思路。
    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不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而一般债券资金用途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来源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根据此前《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专项债券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后,应按照单项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券对应的单项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办法》规定,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专项债券的期限与一般债券也有不同,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而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中债资信公用事业部技术负责人宋伟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期限的不同和单一期限发行规模的比例限制,体现了监管层对于大规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面临消纳问题、合理设置期限结构防止集中到期风险等方面的考虑。
    宋伟健还分析认为,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而单项公益性项目发生流动性、期限不匹配或违约等风险时如何处置,尚需进一步明确。而且在这种“一对一”的偿还模式下,对于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要求更高。
    至于专项债券的发行利率,《办法》规定,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办法》还指出,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
     此外,《办法》要求,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各地组建专项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中债资信预计,后续财政部仍会有相关通知或办法对专项债券的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9/06 10: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