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风险监管“58号文”落地 配资杠杆不超2:1
3月31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3月18日,银监会已向各银监局下发《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下称“58号文”),这是继去年《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99号文”)之后又一重磅监管政策落地。
一位信托公司业务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析称,从监管思路上看,“58号文”是对“99号文”的延续,符合了监管层自2013年以来提出的监管思路,“99号文”是对“八项机制”的政策落实,而其中大部分政策已经落实,此次出台的“58号文”是进一步对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补充和强化。
加强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
“99号文”要求,做好风险防控,妥善处置风险项目。此后,信托公司对风险项目的上报和监控机制一直在不断加强,每个季度披露风险项目及规模,信托业风险项目在数量上属于可控的范围,整体上信托风险可控,至于如何将拨备和防范风险,此次在“58号文”中进一步进行化解和处置风险。
具体来看,“58号文”要求,风险处置上要重视信托项目的实质风险化解。其中要特别关注信托公司通过各类接盘方式化解信托项目兑付风险,将接盘的固有资产、为第三方接盘提供的担保纳入不良资产监测,将接盘的信托项目纳入信托风险项目要素表持续监测。
在风险领域上看,“58号文”要求,关注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产能过剩等重点领域信用风险,要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并做好风险缓释准备。
在加强拨备和资本管理方面,“58号文”要求信托公司根据“穿透”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资产足额计提风险拨备。其中,对信托公司贷款和非信贷资产根据资产质量分别计提足额贷款损失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对担保等表外资产根据资产质量足额确认预计负债。
清理资金池
“99号文”提出,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重创当时狂热的影子银行业务。
在此基础上,“58号文”要求,加强信托业务流动性风险监测,要加大非标资金池信托排查清理力度,摸清底数,督促信托公司积极推进存量非标资金池清理,严禁新设非标资金池,按月报送非标资金池信托清理计划执行情况,直至达标为止。
这从近期银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邓智毅的公开表态可以得到监管思路的印证。他曾表示:“历史上,信托非标理财资金池已经形成一定大的量,如果一夜之间清盘的话,反而会加快风险的暴露。因此,监管采用严格控制增量,逐步压缩存量的方式,把资金池规模缩小直至达标。”
对此,上述信托业务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早前各家信托公司对于资金池的处理态度不同,有些信托出于合规考虑并未涉足,后续经营压力加大,导致不同信托公司在资金池方面的监管尺度不对等。在当前银行业不良风险持续暴露的情况下,银行体系通过非标资金池对接不良资产,掩盖真实不良水平。资金池实际上是庞氏骗局,资金池产生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使得风险进一步加剧,资金池的存在无法反映银行业真实的不良水平,不良风险被掩盖导致风险最大化。
从“58号文”出台的时机来看,对资金池清理排查是银行业不良风险排查和不良资产处置的配套监管政策。
此外,“58号文”对于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监测还表现在,要加强对信托公司产品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期限结构分析,特别是资金来源为开放式、滚动发行、分期发行的信托产品期限错配情况,对复杂信托产品要按“穿透”原则监测底层资金流动性状况。
配资杠杆比例不超2:1 配资业务阳光化
“58号文”要求,信托公司合理控制结构化股票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尽管相对于此前优先级与劣后受益人的配资3:1,杠杆比例有所缩小,但这从侧面反应出监管层准许了配资业务的规范化运营。
上述信托人士也表示,文件出来后意味着配资业务可以做,实际上杠杆比例1:2,杠杆比例公开化,是合理的杠杆,市场投资属于市场化的行为,需承担较高的风险,无限加杠杆势必导致风险的蔓延。此次监管层将杠杆比例确定,在监管思路明确了配资业务本身的合法合规性,继去年9月配资业务被叫停后,预计以资本市场业务见长的信托公司将会再继续发展,配资业务终于迎来阳光化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