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新规限制资产转让 企业ABS有望双路径掘金

2016年08月30日 16:31
日期: 2016-08-30

网络借贷的监管落地,正对其他证券业务的预期带来影响。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日前已正式公布,意味着P2P行业首部基本法正式确立。

办法规定,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包括自融或变相自融等13项禁止行为;其中“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引起了业内高度关注。

目前确有不少平台存在通过P2P平台来实现证券资产、债权转让等类证券化的模式。上述条款的落地,可能使这一模式下的部分资产证券化(下称ABS)需求向其他渠道转移,进而刺激正规模式下的ABS业务并对其构成利好。

不过,ABS、P2P相关监管执行的不确定性可能给这一预期带来变数。例如部分P2P平台可能会将自身定义为非P2P的理财平台,进而规避网贷办法的管理;监管层若对P2P债权抱有成见,则其能否成为ABS的基础资产类型也尚待观察。

利好ABS两路径

《办法》对有关“类证券化”、“债权转让”等模式的限制,其实在不少互金平台屡见不鲜。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目前涉嫌存在上述行为的平台主要模式有不少于以下三类。

一是部分网贷平台或通过其下设的理财子平台,将企业端的存量债权向个人投资者拆分、转让;二是部分平台对关联方或合作方的资管计划、信托收益权等金融资产进行拆分出售;三是部分平台采取定向委托投资模式,通过关联公司募集资金,以合格的投资者身份来对接相关私募产品。

在新规之下,上述多种模式的合规性都将面临考验。

“原来是找到资产放在平台上卖,现在这种模式未必行得通了,一个是最高单笔100万和多平台500万的额度限制,这让B端的资产转让很难开展,虽然这样还可以通过设立多个法人主体来进行分散融资,但目前资产打包转让行为本身也禁止了,可以看出监管层是希望在P2P业务上实现真正的C端对C端。” 北京地区一家P2P平台负责人认为。

但该类业务受到限制后,仍然强烈的资产转让、变现需求被ABS人士所注意。

“其实早期P2P做资产平台的主要原因还是国内ABS发展的过于缓慢导致的。”华北一家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表示,“未来资产如果不能通过P2P平台进行转让,那么ABS可能会成为一个更合理的选择。因为ABS有更强的合规保障,买方和卖方都是金融机构端的资源,市场定价上也更有效率。”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限制条款对正规ABS的利好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新规对资产转让的限制会迫使相当一部分无法释放的资产转让需求,逐渐向正规的ABS渠道转移。二是监管明确下,P2P平台本身也有可能成为ABS业务资产端的重要供应方,即以整顿验收合规后的P2P平台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开展ABS业务。

事实上,此前的确有部分机构在寻找相关的业务机会。

“我们一直在寻找打通证券化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的机会。”2015年时,一家投资于互金平台的大型PE机构副总裁曾告诉记者,“之前也让我们投的一些项目和券商联络过,但因为监管原因,推进并不顺利。”

而《办法》的落地正在一定程度消解管理人对P2P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合规性顾虑。

“我们之前看了不少项目,但考虑过互联网金融和P2P监管办法没有出来,所以也抱有迟疑的态度。”恒泰证券一位ABS人士表示,“但《办法》出来之后,P2P债权做ABS至少在平台遴选的合规层面提供了可参考性。”

不确定性仍存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资产转让乱局,正随着办法落地得到整治,但其最终能否真正走向ABS渠道,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例如互金平台中的资产转让方若试图通过ABS模式实现变现,其单笔项目的资产体量需要达到一定规模,且承担较P2P更高的管理费用。

“P2P转让的资产规模不是特别大,但ABS需要达到一定的量级才行,因为如果发行少了管理人就会不赚钱,而且ABS还要经历漫长的尽调、备案等周期,效率偏低,在资金端ABS是对接机构的,有卖不出去的风险。”8月29日,灯卓投资董事姚剑锋表示,“仅从目前政策环境看,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来转让资产仍是比较快捷、实用的渠道。”

前述P2P平台负责人则认为,虽然网贷办法限制了平台从事资产转让等业务,但不排除部分平台会通过“规避P2P认定”的方式继续进行监管套利。

“现在还有哪几个平台还说自己是P2P的,连陆金所都说自己不是P2P,是金融资产交易所。”前述P2P平台负责人坦言,“以前都叫某某贷,后来都叫某某所,再到现在都叫某某金融,业务也是什么都做,相当于把自己定位于综合互金平台了,这种平台归哪个部门、哪个办法具体管,没有说法。”

此外,P2P平台的债权虽然不在ABS业务的负面清单之上,但其最终能否被认定为合规资产,也存在一定变数。

“首先P2P平台的清理整顿就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最终平台债权能否成为合格的基础资产,这在实际经验上没有案例佐证,监管窗口禁止也并非不可能。”前述固收负责人强调,“不过平台是有动力来参与ABS的,因为ABS本身会给P2P平台形成一定的背书效应,平台资产都挂到交易所被投资机构接盘了,显然会被更多C端的投资者认可。”

以P2P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第二个不确定性则在于,其原始权益人存在定位上的游离。“P2P债权的持有人肯定是分散着的投资者,ABS之后设立SPV(专项计划)把债权买过来之后,原始权益人是平台还是原来投资者存在一定争议,理论上平台只是一个资产运营机构。”深圳地区一家券商资管部投资经理表示,“之前有集合信托的ABS有类似操作,但这种模式能否复制到P2P领域,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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