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S类工具扩容信用标的扩至发债主体制度创新

2016年09月26日 17:11
日期: 2016-09-26

9月23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修订后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违约互换(CDS)、信用联结票据(CLN)等四份产品指引。

事实上,早在2010年发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中,就有CRMA和CRMW两款产品,加上此次增设的CDS和CLN两款新产品,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增加至四类。

招商银行资产管理部高级分析师刘东亮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前两个“CRM+”“老”业务,此次新推的CDS和CLN则属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中的新成员,对比新老两种业务工具可以发现,信用标的由单一债项向发债主体扩展是本次的一个重要创新。

此外,不少业内人士预计,随着当前债券市场违约事件不断爆发,各类机构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需求也会逐渐增多。

新推出的CDS和CLN盯住债券发行主体相关债务的信用风险,其所能覆盖的债券包括存续债券和未来新增债券。

刘东亮告诉记者,单一债项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国际上并没有同类的对标产品,相比之下,CDS和CLN则更与国际标准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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