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财政管理办法出炉 严禁以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10月20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此次《办法》适用于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各类PPP项目,而未涉及国家发改委主管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类PPP项目。
保障政府履约能力
民生证券研究院一份研报分析,PPP无疑是今年三季度资本市场上的亮点。一方面,从时间进度来看,大部分项目从2015年上半年开始立项,经过近一年的准备之后,大都已进入落地阶段。另一方面,PPP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推进明显加快,整个PPP的监管、法律和政策体系越来越清晰。
但同时,上述研报也认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理念并未得到正确的阐释,许多地方政府存在信用透支问题,导致社会资本参与PPP有"三怕"顾虑(怕陷阱、怕违约、怕反复),部分地方政府信用缺失成为掣肘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重要因素。
此次《办法》在项目财政预算管理部分提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另外,《办法》第28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而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严禁借PPP项目名义举债
近年来,PPP模式颇受推崇,既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投资渠道,也解决了部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所需投资不足的问题。但在PPP推进过程中,也存在部分地区违规操作的问题。
今年全国两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表示,发现有地方搞PPP项目是在变相借债,要规范这一行为。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由于很多地方进入还债高峰期,而且还债高峰可能会一直延续到2018年,政府面临很大的偿还债务压力。有的地方政府寄望于通过PPP模式解决部分资金问题,减轻还债压力。"
今年6月底,《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至2015年底,被抽查的内蒙古、山东、湖南和河南等4个省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涉及融资175.65亿元;浙江、河南、湖南和黑龙江等4个省在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235.94亿元资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对社会资本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承诺。
《办法》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而且,《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和PPP项目合同约定,严格管控和执行项目支付责任,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