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再部署券商专项检查 剑指并购、债券、ABS与新三板挂牌

2017年02月10日 15:48
日期: 2017-02-10

2月9日下午,第一财经记者获得一份《关于组织“自查自纠、规整规范”专项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落款为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记者根据通知所留联系方式向证监会求证文件真实性,对方表示按照要求不能接受采访,不便回答。不过另有监管层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该文件属实。

根据《通知》,此次检查将全面覆盖证券公司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和新三板公司挂牌推荐业务,检查项目覆盖范围大,2015年、2016年两年券商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的全部项目都需进行自查,新三板推荐业务自选抽查比例,自查比例须在10%以上。

根据安排,监管层计划通过自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控体系全面摸底。对于自查过程中主动报告和切实整改的问题,可以依法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反之则从重处理。

2月15日前,由各地证监局向证券公司部署自查安排,自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要自查2015和2016年完成的全部项目,包括取得核准批文、审核未通过和终止审核的项目。

二是公司债券业务,要自查2015年和2016年完成的全部项目,包括取得核准批文(无异议函)、审核(审查)未通过、终止审核(审查)的项目。

三是资产证券化业务,要自查2015年和2016年完成的全部项目,包括取得交易所无异议函、未通过审查和终止审查的项目。

四是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业务,主办券商需要自行选取2015年和2016年完成的部分项目进行自查,包括经证监会核准的挂牌公开转让项目、取得股转系统挂牌同意函、未通过审查和终止审查的推荐挂牌项目,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或股转系统发行股份登记函及未通过审查、终止审查的股票发行、并购重组项目。自查的项目数量占上述两年内完成项目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0%。

《通知》要求各地证监局于3月31日前完成对证券公司自查情况的总结报告并报送证监会机构部,之后,机构部将确定现场检查对象,统筹组织派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估计又是一轮大检查,券商自查、派出机构现场检查、处罚整改,证监会已经形成清晰的监管脉络。”一位券商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证监会的强监管理念正逐步落实。

去年以来,证监会已经在IPO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债现场检查等多个领域部署了专项检查,此次针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检查,监管层将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全面检查,对2015年和2016年完成的全部非保荐投行类项目进行抽查。

按照计划,各检查组将在5月31日前完成检查报告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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