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资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日期:
2013-12-23
2013年1月,民政部正式批准“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以下称“协会”、“本协会”)”成立。“行业自律”作为协会职责被明文载入《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章程》。
我们(本公约各方,亦即本协会成员)认识到,融资担保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作为行业从业者,诚实守信、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维护行业形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认识到,自律是诚实守信的基础和基石;加入本公约,意味着我们选择用更高的商业道德及自治规则予以自我约束;意味着我们的承诺将昭示于社会公众、监管机构、行业同业,客户、债权人等合作各方;意味着我们将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接受更多的约束与监督。
我们亦深信,我们的选择与承担,将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合作各方之间建立与形成合作共赢的信任关系,维护共同的利益,促进共同发展;有助于提升、改善行业及自身的形象与从业环境;有利于促进自身及行业的长远发展。
基于自治的意愿、对规则的合意,以及决心执行,本公约各方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公约的性质
本公约构成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管理的基础,是本公约各方基于合意而达成的共同管理契约,亦是协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规范性文件。本公约对本公约各方/本协会会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本公约将可能付出丧失信誉、利益甚至受到惩戒的风险。
第二条 坚守诚信之道
坚守诚信之道乃本公约的核心要义。“对人以诚信,人不欺我;对事以诚信,事无不成”。“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信用既是无形的力量,也是无形的财富。本公约各方谴责一切有违诚信的行为。为此目的,承担: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规定,自觉接受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依法、合规经营。
2、秉持诚信经营理念,莫因事微而不诚,不为善小而失信。
3、公平交易。任何决策及行为均不应故意或放任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当利用自身优势而迫使他人接受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4、不欺诈。如实披露信息,不释放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对合作中知悉的交易各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不恶意利用他人的善意与信任谋取不当利益。
5、审慎做出承诺,一经承诺即应坚决守信,不应以任何方式逃避、规避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6、审慎经营。审慎判断并控制经营风险,不应承担明显超出自身能力或不具有履行条件的义务与责任,或恶意转嫁风险。
7、妥善处理危机。若出现重大经营风险、重大危机事件,或遭遇不可抗拒之事由,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失去履约能力等情形,可能导致利益相关方承担损失风险的,应以善意与诚意如实、及时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补救措施减少与弥补损失。
第三条 与利益相关各方的关系处理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处理各方关系最重要的准则。在此准则下,本公约各方本着身份平等、彼此尊重、友好合作、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处理与客户、债权人、同业机构、其他合作者等利益相关各方的关系。对合作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应本着善意,按照合作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
第四条 社会责任
本公约各方应遵守、尊重社会公共道德与公序良俗;恪守行业执业道德与执业规范,维护行业形象;爱护环境、节约资源;关注社会公益事业,支持、促进所在社区的和谐与发展,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公众的监督与批评。
第五条 本公约的执行
本公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后正式生效。